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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也感谢布兰肯纳格尔教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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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EJIL 给我这次机会来回应亚历山大·布兰肯纳格尔教授对我的文章“欧洲人权法院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关系:斯特拉斯堡和圣彼得堡的主权观念冲突”的批评。

但我承认,在他的批评中,我很难认出我的文章。他只是略微触及了文章的核心论点,主要关注一些边缘话题。以下是我主要观点的简要总结,以及对他一些无关紧要的批评的回应。

核心论点:契诃夫之枪

俄罗斯一项相对较新的法律扩大了俄罗斯宪法法院(RCC)的管辖权,使其能够挑选欧洲人权法院(ECtHR)的判决,并允许其在俄罗斯执行。该法律已被两次使用,证据表明,这些案件在该法律通过六个月前就已经过精心挑选。

正如安东·契诃夫所告诫的那样

“如果没有人打算开枪,就不要把一把上了膛的枪放在舞台上。”

这可是一件厉害的武器。欧洲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国都没有类似的武器。它不容许在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问题上有任何妥协,也不寻求为此进行任何对话。相反,它赋予了罗马天主教法院最终决定权,这对《欧洲公约》第 46 条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即成员国“在任何案件中都应遵守法院的最终判决”,只要它是当事方。我预测,这种做法将会继续下去,因为罗马天主 手机号码数据 教法院能够以某种方式辨别哪些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应该被标记为“法律”判决并予以执行,哪些判决应该被标记为“政治”判决而忽略。更糟糕的是,如果其他成员国效仿俄罗斯,我预测建立在独立国际法院对《欧洲公约》进行解释和认定违反行为的公认权威之上的人权体系将会终结。

本文重点介绍了该法律通过的法律历史

首先从俄罗斯最高法院主席对俄罗斯主权“从属”的强烈看法开始,然后是具有催化作用的俄罗斯案件“马尔金案”。接下来,我将分析该法律本身,借鉴威尼斯委员会对该法律的严厉评估,并批评俄罗斯最高法院在一份为这一新做法辩护的咨询意见中的论证。我强调了俄罗斯的绝对主义立场与其他成员国对话式方法之间的核心区别。同时,我认识到国内法院在“解决国家宪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冲突,因为两者都不能进行静态解释”方面面临着严峻挑战。

令我惊讶的是,布兰肯纳格尔教授的回复几乎完全没有触及本文的分析。他对我从《维也纳 必要时可以影响和调节 条约法公约》的角度对俄罗斯立场的批评只字未提;对我批评俄罗斯声称自己遵守意大利、奥地利 韓國號碼 或英国高等法虽然我也感谢布兰 院做法的误导性言论也只字未提;而且他似乎同意我的观点,认为罗马天主教法院利用这项新法律拒绝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尤科斯案判决的行为简直是恶劣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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